1.
件23-2地號土地包含空地、道路及一部分之建物(新竹縣關西鎮小東坑7號),惟 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 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 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
2.
依本件拍賣23-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其上有同段80建號建物,前揭建 不代為處理,並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至現場或向相關單位查明確認,拍定後
3.
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另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
4.
優先承買權: 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3.本件拍賣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有優先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