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5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572地號土地上有作物,590地號土地為 部分廢棄豬舍及空地,593地號土地其上有建物(門牌:126號、126-1號)、空地,595地號土地為 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除590地號土地外,其他部分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 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 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 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除590地號土地外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 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5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建 物總面積為360.96平方公尺,其中11.5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584地號,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 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