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人車無法到達,似為山 坡地、雜樹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情形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是 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