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5年1月30日現場查封,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竹南鎮竹圍段
2.
411建號建物3樓均有增 建,為僅能從門牌新興街5號的樓梯上3樓,3號房屋須透過5號的樓梯才可以上去。經檢視門牌 號碼
5.
2樓目前 無人居住,只有堆放物品;5號房屋目前主要是相對人陳惠珠居住,其他兄弟姐妹偶爾會回來, 另1樓堆放許多油漆及工程用品,係第三人陳昆煌放置。相對人陳惠珠在場稱:查封建物無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
6.
115年5月12日相對人陳惠珠到院稱:查封建物門牌跟建物謄本登載一直是錯的,查封建物
7.
2樓後面互通,但要到3樓只有5號房屋才有樓梯可以上去,3號房屋本身沒有上3樓的樓梯, 必須經過5號房屋的樓梯才可能上去。兩建物均為陳惠珠、陳昆煌居住、使用,一直以來都是如 此,也沒有分管、使用約定。
8.
本件依鑑價報告內容、照片所載,從屋外面向建物,左邊房屋是410建號,現場門牌為新興 街3號,但建物謄本是新興街5號;右邊房屋是411建號,現場門牌為新興街5號,但建物謄本是 新興街3號,即
9.
411建號建物登記謄本之建物門牌與現場不符,剛好顛倒。查封建物為加強 磚造2層透天住宅,建物整體保養情況不佳,住要用途為住家使用,現地訪查建物使用人現況為 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之情形。
10.
查封建物如無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又兩建物登記謄本及現場門牌不一致之 情,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