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又據前案拍賣公告記 載系爭建物久未居住,無水電,且屋內有多處壁癌;又依前案鑑價報告書所載,系爭建物已久 無人居有滲漏水情形,整體維護狀況不佳,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 況點交。
7.
系爭建物坐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坐落權源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與本 院權責無涉。 六、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且土地所有權人應符合無自用農 舍條件。
8.
拍賣之建物係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需於投標時檢具
9.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0.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 使用執照影本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