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及共有人在場稱:系爭建物已出售予第三人,惟未辦理變更登記,債務人主張屋 內物品為伊所有,編號1建物有滲水現況,另債務人陳報:系爭建物屋內牆壁有多處斑駁剝落、 浴室屋頂有部分破損、牆面有多處裂痕、壁癌、整體屋況不佳等現象,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 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 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 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土地所有權人若能釋明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則 准其優先承買。(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 六、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 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拍賣建物佔用同段439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 意。
9.
拍賣編號2建物部分佔用同段未登錄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 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應買人請注意。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 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