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務人陳稱拍賣之trial債務人自用、拍定後除屋頂部分外,餘點交之。
2.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5644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部分跨建在同段3 50-9地號上,其占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注意。 六、本件建物之屋頂現出租予第三人杰能光電太陽能有限公司使用,租期係自112年起20年,又 太陽能光電設備非債務人所有,拍定後建物之屋頂部分及太陽能光電設備均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現有第三人對債務人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 66號判決確認債務人與標的物前手之債權與物權行為均不存在。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應予塗 銷,回復登記為前手所有。前手應再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另二名第三人。債務人已提起上訴, 現由上級審審理中,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