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其上有鐵皮屋,編號2土地 為舖設水泥空地,編號3為道路用地,其上部分為雨遮,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 定後不點交。
7.
編號2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六、編號
8.
3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 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