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袋地,上種有柚子樹。據債務人陳 報:系爭土地自民國96年起由兄長承租使用至今。經鑑價後,本院已將上開作 物鑑價數額列入土地價款,但其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數 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為裡地,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能通行致無法 使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