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林吳○雲在場稱12120建號已興建約50幾年,第三人即共有人林○正在場稱12121建號為其及家人居住,已至少40年。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 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12120建號、12121建號係未登記建物,占用61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 圍內,請應買人留意。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5月6日函覆稱:12120建號建物係整 幢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12121建號建物係整幢違建,屬 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建物登記。
8.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 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