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部分為空地,雜草叢生,部分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新營區角帶圍39號、40號、40─1號)之一層樓磚造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新營區角帶圍
2.
39號)之一層樓磚造平房坐落,編號3土地為私設道路。而依債權人具狀稱:編號1至3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私設巷道,部分上有數棟建物(門牌號碼:角帶圍
4.
39號),上述建物據現住所表示均為共有人居住。上開建物等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125356號)第2次拍賣底價。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7.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9年新營農地重劃區內,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