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1165地號土地上有多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及三合院式建物坐落。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現實占有,土地及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1165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本公司,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