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屏東縣枋山鄉平埔厝段334地號土地及暫編8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之應有部分,上開共有之土地及建物有無協議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枋山鄉平埔厝段334地號土地上除有暫編8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坐落外,部分土地上尚有共有人之建物坐落,而暫編8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由第三人居住使用。
2.
本件拍賣之暫編8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部分占用鄰地(即第三人之267地號土地)的面積為2‧2平方公尺,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建物能否繼續使用上開土地,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裁判認定為準,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暫編8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玖萬參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6.
本件係拍賣屏東縣枋山鄉平埔厝段334地號土地及暫編8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前開優先購買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次序如下:
8.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