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1月20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3筆土地相連,上有林家路118巷26號、26之2號、18號、18─2號等建物及農作物;另據債權人陳報附近房子都是家族共有人所有;另據鑑價報告稱
2.
410─1地號為雜樹,410地號大部分為雜樹,部分建物坐落、部分空地,411地號部分建物坐落、部分空地,411─1地號大部分供道路使用、部分建物坐落、部分空地,412地號供道路使用,412─1地號大部分供道路使用,414地號大部分雜樹,部分建物坐落,414─1地號大部分雜樹,部分供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各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6.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