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2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
2.
1207地號土地上現為雜木林、空地,其上均有建物占用。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5.
債權人具狀陳報:1197地號土地上為道路、雜樹林、一鐵皮屋及建物門牌:苗栗市文山里文山61號,為債務人與家人居住使用中;
6.
1207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及建物門牌:苗栗市文山里文山62號,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係祖先留下來的,建物是遠房親戚的,已無往來,不知姓名,也是土地共有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
7.
本件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8.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12.
1207地號土地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3.
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4.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不動產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5.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之1197地號土地:
17.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9.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19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