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土地為道路,編號3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種植雜作物,另本案查明現況時,編號1土地現為私設巷道,編號2土地其上為公共排水溝,編號
3.
4土地相鄰,其中編號3土地上有木製棚架,棚架下有置放雜物,編號4土地部分為私設巷道,部分為排水溝使用,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4.
4土地現為道路,編號3土地上有木棚架及短期作物。上開作物等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肆拾萬柒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