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之284─38地號土地為733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建物有增建(後編定為1199建號建物);其餘九筆土地均為巷道。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目前由其與家人同住,無壁癌、漏水等情,亦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之
2.
119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其餘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或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8.
286─26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285─
9.
285─4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內人行步道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六、本件拍賣之
15.
286─26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用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285─
16.
285─4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內人行步道用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來將由本所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用地取得。惟涉及本鎮辦理中之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範圍,未來應依公告變更後之內容為準),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已公告變更者為準。
17.
拍賣之119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