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1月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014─1地號土地其上有鐵皮建物;1015地號土地現為道路。
2.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1014─1地號土地現況有建物座落;1015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1014─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6.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1014─
8.
1015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依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
9.
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範圍將來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
10.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