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85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有鐵皮屋,1085─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本件現場履勘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
4.
1085─1地號土地係道路,1044地號土地上部分果樹、部分為鐵皮棚架。另依鑑價報告所載,1085地號土地現為空地、有圍牆,1085─1地號土地現為道路,1044地號土地現為空地、有鐵棚。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5.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地上物、農作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地上物、農作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及本公司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六、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