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9月9日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稱1099地號為長興街115號建物之基地。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使用情形所提及之建物佔用本次拍賣標的土地,建物稅籍所有人於收受本公司第一次拍賣通知後10日內,若有符合土地法或民法優先承買權之要件時,請具狀向法院陳報,由法院審酌是否具有優先承買權。若同時有數人陳報優先承買權時,應由法院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