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3年12月25日至現場查封時,本件標的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1樓為營業使用,經檢視
4.
4樓全部為增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本件33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5日)住宅區;335地號土地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5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1747建號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11.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3.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