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190地號土地上雜草林木叢生;191地號土地上有部分土地公廟(北興福德祠,無門牌)占用,部分為雜木林;192地號土地上有兩個停車鐵棚,有部分無門牌廠房(資源回收廠)占用,部分為雜木林。本件均係拍賣其應有部分,且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皆不點交。
6.
據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本件19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
7.
192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
9.
19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拍賣標的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