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上有房屋數棟,編號2土地部分道路,部分上有鐵架棚子佔用,編號3土地為池塘,編號4土地為道路,其上有數棵果樹,編號5土地部分道路,部分有房屋邊緣佔用,編號
4.
7土地為道路。債權人代理人稱,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臺南市麻豆區小埤頭47號、47之2號、47之3號)等建物。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現況坐落數棟建物,編號2土地現況部分已開闢為道路使用,部分座落建物,編號3土地現況為池塘,編號4土地現況部分已開闢為道路使用,部分未開闢,現況生長雜草雜樹及空地,編號5土地現況部分已開闢為道路使用,部分座落建物前方,編號
5.
7土地現況已開闢為道路使用。又據土地登記簿記載,編號1土地上有同段
6.
72建號建物。前述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8.
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公司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