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所載,113年12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自稱債務人哥哥之人表示,債務人不住此處,此屋由其居住使用,不願執行人員入內。據114年2月14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警分刑字第1140004533號記載,483建號建物為廢棄空屋,無人居住,屋況周邊有廢棄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僅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本件標的48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件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
本件拍賣之建物,法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個標開標之順序。
10.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