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45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肆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5.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