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98地號土地上有一3層樓之建物(門牌:中華路80號),部分為空地、599地號為空地。債權人於114年10月9日具狀稱598地號上有建物(門牌:中華路80號),部分為空地,該建物似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另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較土地共有人優先之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標的物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