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金拍 115板金職九57丙

新北市三峽區十三添一段358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133.2
  • 3 點閱
  • 0 列管
  • 2026/7/2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6/30 ~ 2026/09/29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33.2
保證金:
26.7
總坪數:
29
坪單價:
4.6萬/坪
持分地坪:
29 坪
總現值:
96.9 萬
拍後增值:
-36.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三峽區 十三添一段 358地號,面積 2,025.4 m2,持分 1895/40000,133.2 萬
法院筆錄 (13)
2.
拍賣標的經法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58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添福111─
3.
111─
4.
111─3號建物坐落其上,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貳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8.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9.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0.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若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2.
358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13.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358地號土地,領有69峽農使字第41號使用執照(69峽農建字第23號建造執照)、69峽農使字第56號使用執照(69峽農建字第93號建造執照)、80峽農使字第16466號使用執照(80峽農建字第4972號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為農舍,為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配合耕地)。
1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5.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三峽區 十三添一段 358地號
2,025.4 m2 × (1895/40000) × 10,100 元 - 133.2 萬元
= -36.3萬元
鄰近待拍
2026/7/29
3拍 不點交
6.8 坪 / 75.6 萬
2026/8/17
3拍 不點交
39.2 坪 / 16.6 萬
2026/7/29
9拍 不點交
1,169.2 坪 / 74 萬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新北市三峽區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