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6496號於111年7月7日至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其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共有人詹天斗偶爾回來住,並未出租或出借他人,並稱依、二樓廁所或漏水,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另據鑑價報告所載,
3.
1330─2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1330─1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據115年1月2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其稱房屋為其及家人自住,無凶宅情形,惟房屋建造時間已久,有漏水、地震受創之痕跡。現場地政人員稱,經測量上開門牌號碼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均坐落在高雄市林園區1330─2地號土地。
8.
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因無法查明債務人確切使用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物有優先承購權。六、編號1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據鑑價報告所載,該建物部分雨遮占用毗鄰之同段1328─1地號土地(面積約1‧49平方公尺)、1329─1地號土地(面積約12‧16平方公尺)、1329地號土地(面積約0‧01平方公尺),該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