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0萬元,拍定後塗銷。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2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新北 市瑞芳區??魚坑路57號、57號之
5.
59號、61號、61號後方鐵皮屋占用,另39號 房屋及其旁棚架亦座落其上,本件標的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 不點交。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7.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無三七五租 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 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5年3月6日新北新地字第1155135476號函略 載:經查本處未曾辦理標的土地「協議價購」等事宜等語。依新北市政府工務 局民國115年3月3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396229號函略載:本地號土地經系統查詢 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等語。依新北市瑞芳區公所115年3月10日新北 瑞工字第1153574076號函略載:經本所查詢檔管系統尚無領有依建築法授權本 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自用農舍、雜項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語。是本件拍賣之 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 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 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