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3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367 建號建物為一樓平房,有主建物一棟,及門左側有一獨立倉庫,二建物一併測量。其門前有磚 牆圍起來之範圍,為地上物,不屬本件建物,不予測量」,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除有部分 壁癌現象,有裂縫,其餘特殊情事尚不得而知」。
2.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3.
第三人向本院異議稱:「查封之367建號建物非債務人所有,因移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須 到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而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已隨其坐落土地交易時移轉予本人所有,且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該門牌建物為鋼鐵造,實際卻為磚石造」,並提出與 債務人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為證。經本院函詢債務人,債務人具狀陳報:「門牌苗栗縣 後龍鎮埔頂里4鄰中心路37之2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本人父親於民國65年左右所興建,該建 物為磚造結構,用途為住家使用,經向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查詢,該建物並無設立稅籍之相關資 料,然本人所有之未辦保存登記鋼鐵造建物,係民國79年本人向親友租用租用土地興建鐵皮工 廠,但未向戶政單位申請編釘門牌,而興辦鐵工廠須設籍課稅,故以老家門牌即苗栗縣後龍鎮 埔頂里4鄰中心路37之2號向稅務局申請設立稅籍,非為本人母親現住之門牌苗栗縣後龍鎮埔頂 里4鄰中心路37之2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上述鐵皮工廠已無償交附第三人使用,只是當初未 辦理稅籍納稅義務人變更」。另經本院函詢債稅務局,稅務局覆本院稱:「查本局登載旨揭坐 落門牌房屋之房屋稅籍,係於79年辦理房屋稅籍清查時設立稅籍,原始納稅義務人為周建忠, 原始設籍相關資料已無留存,另本局房屋稅及登載為一層樓之鋼鐵造房屋,用途類別為工廠, 應與貴處所詢坐落門牌之建物有別」。按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本院僅依 形式外觀認定之,而本件拍賣之367建號建物範圍即以本院於114年3月25日假扣押查封測量之建 物為準,該建物如於拍定後經判決確認於拍定時非屬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無事實上處分權,且 確認為第三人所有或第三人有事實上處分權者,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如稅務局 以房屋稅籍證明書與權利移轉證明書上所載建物非同一為由拒絕辦理納稅義務人變更登記者, 亦同,涉訟風險自行承擔,請投標人注意。
4.
拍賣之建物現況由第三人占有管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建物所坐落土地均非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請投標人注 意,風險自行承擔。 六、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6.
本件拍賣之暫編36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 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 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
8.
如坐落基地之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就該建物 有優先承買權(即有將土地出租予本件債務人建築房屋情事,並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 件)。
9.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 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