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270地號土地有數棟建物;327地號土地數棟建物、空地;743地號土地為道路。
4.
327地號土地上數棟磚造平房、鐵皮建物等地上物坐落;743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
5.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6.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7.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3.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5.
32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74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計畫道路,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