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733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暫編
3.
174建號建物占用,二 棟建物並無相連。734地號為馬路旁入口處之空地。本件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174 建號之1樓前半為債務人經營上億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廠房使用,房屋配有天車15噸1 台、5噸2台。後半部為2層樓,為債務人與家人居住使用。另稱173建號之1樓有部分為債務 人父親休息使用,與其他部分以牆壁區隔,各自有門出入。其餘部分出租予第三人孫○仲 作堆放貨物使用,租賃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新臺幣48,000元, 押金新臺幣90,000元,廠房內有一台10噸天車,廠房前半為1層樓,後半部為2層樓。
4.
173建號建物第三人承租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174建號建 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733地號土地非
5.
174建號占用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734地 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建物(暫編173建號、174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 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7.
債務人於115年4月9日到院陳稱屋內之天車係其所製造,跟建物附著在一起很難拆下來,17 3建號屋內天車與建物一同出租予承租人使用,承租人自己裝設天車之附屬吊車。天車業已 附合於建物內,173建號屋內之10噸天車,經鑑價為新臺幣268,125元,174建號屋內之15噸 天車,經鑑價為新臺幣402,188元,2台5噸天車經鑑價為新臺幣185,625元。
9.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其中部分拍定之 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 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13.
本件733地號、734地號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14.
本件733地號、73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