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會同臺北市中山區地政事務所人員指界,據稱524 地號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36巷8號之4層樓建物坐落,本件僅 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包含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建物坐落524地號之法律權源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 意。又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投標拍定,其餘土地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 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又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2月3日北市都建照 字第1156006353號函,524地號係64始字第2084號使用執照(63建(中山)(中
4.
字第26號建照執造)之建築基地,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 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 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 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土地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 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 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 意。
5.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