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標拍賣建物坐落於同段1165地號土地上。 2.本標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且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6.
本標拍賣建物非同段237建號之增建部分,且基地未隨同合併拍賣,拍定後買受人與基地所 有人間就建物坐落基地部分之法律關係,若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標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即焦秀月、邱怡凡)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 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 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