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115年5月12日現場查封,地政人員指稱標的為坡陡之山坡雜林地,上無 建物,無道路可通達。
7.
本件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除 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投標人應於投標 時,一併提出其為原住民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其投標始為有效。 六、標的是否依據相關規定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 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提醒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
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