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3年12月12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路程遙遠 且道路狹小,執行人員無法到達僅得遙指,依航照圖,土地上應為雜樹林。本 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拍定後依現 況點交。
2.
本標拍賣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 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 上之限制。
6.
本標拍賣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 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