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系爭建物現由債務人母親及債務人哥哥共同居住,並稱與債務人無聯絡,建物目前非 債務人占有使用中。另據地政人員稱:系爭建物與坐落其右側(面對門牌)建物共用門牌號 碼,系爭建物無增建。本件有共用門牌情事,拍賣標的物為面對門牌之左側建物,不包含右側 建物,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則准其優先承買(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六、建物佔用同段83地號土地,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 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8.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 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