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黃文達居住使用,該建物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本件僅拍賣建物應有部 分,該建物坐落之土地係第三人所有,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實際現況及占有使用情形, 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 者, 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 向地政 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被 拆除之風險。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