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女在場稱債務人現未居住於此,乃由伊與其妹 家人自住,並無出租他人,亦無特別約定租借等相關情事。經檢視屋內各層均有生活用品,牆 壁、天花板有些許壁癌;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均為債務人單獨所有,建物為鋼筋混凝 土加強磚造之透天厝,使用現況為住宅,臨3公尺寬之南新街7巷,為當區之一般巷道,土地臨 街面正面寬度約為4公尺寬,惟實際使用情形及標的占有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651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前開建物若經建物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 拍定建物係以現況拍賣,拍定人不得以建物現況面積與建物謄本或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是否有積欠之水費、電費、瓦斯費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 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都市計畫外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