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法院民國115年3月4日執行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均不在場,本件拍賣標的上共有四筆建物占用,其中三筆建物為土造建物,其中一筆為鐵皮建物,門牌號碼均為桃園市大園區三塊石53號。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上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又因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標土地上有地上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部分地上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地上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地上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依土地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上開土地相關管制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法院於該爭議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應准由有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