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弟弟連○貴(共有人之
4.
在場稱,137建號建物之1 樓現由其居住使用,2樓有神明廳及堆放雜物,2樓牆壁及天花板多處有壁癌。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 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