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時,相對人劉俊文在場稱房屋現由其及家屬使用。依地政人員測量結果1樓及4樓 頂(即5樓)有增建即暫編966建號部分。依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070號確定判決記載本件建物僅 有一獨立出入口。217建號及966建號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3.
拍賣標的編號2建物(暫編966建號)為編號1建物(217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部分 有占用鄰地(8.4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惟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 屬違章,或無合法占用鄰地之法律權源,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4.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執行案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共有人,均得應買或承受,除拍定人為 共有人外,並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9.
本件48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第一種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