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地號1051及151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三種住宅區,地號1051-2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道路用地。
7.
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151地號土地目前供社區停放機車使用,查封時債務人之子在場稱建物係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車位位於樓層地下二樓半,編號31號上層機械式車位, 無機車位。拍定後點交。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建物尚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驗紀錄、自民國9 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另依現有資料無從知悉建物是否非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 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六、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 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