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3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25地號土地為226地號土地旁之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 行投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