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因本件土地上為雜木林,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1-
6.
461-6地號土地分別位於門牌為大湖街168巷48號建物之西方約27公尺、西南方 約18公尺、南方約7公尺及12公尺處,目視所及均為雜木林。據鑑價報告記載, 461-
9.
461-6地號土地均未臨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3.
5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主張優先承買權 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 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