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本件土地上有為道路用地,有為雜木林,有為建物占用,且均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5年3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1-8地號土地位於0308 250號路燈之西方約6公尺處,作為道路使用;461-10土地地號位於編號0308247 路燈之南方約4公尺處,幅員遼闊,目視所及為雜木林;461-11地號土地位於03 08250號路燈之東南方約15公尺處,上有一無門牌建物占用;461-12地號土地位 於0308250號路燈之南方約28公尺處,目視所及為雜木林。據鑑價報告記載,46 1-
3.
461-12地號土地均未臨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4.
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 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依上開規定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461-11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 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