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因本件土地有鐵皮棚架、貨櫃屋等地上物占用,且均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1-13地號土地上有門 牌為成功路5段35巷5號建物右側之鐵皮棚架占用,部分土地為其左側步道;461 -14地號土地位於0308242號路燈東北方約9公尺處之空地,目前部分土地上有堆 放雜物;461-15地號土地位於上開路燈之西方約6公尺處,有貨櫃屋占用。據鑑 價報告記載,461-
4.
461-15地號土地均未臨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上開鐵皮棚架、貨櫃屋、地上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 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9.
5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2.
461-15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 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3.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