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因本件土地上為雜木林,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 為大湖街168巷18號西方約13公尺處,目視所及為雜木林。據鑑價報告記載,46 1-1地號土地未臨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7.
5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