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占用,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 交。
2.
民國115年3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1-16地號土地上有大 湖公園旁福祐宮左側之無門牌鐵皮屋占用。據鑑價報告記載,461-16地號土地 未臨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 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8.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 定之證明文件。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