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2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 安泰街45巷1號建物大門部分占用。另據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
4.
查封 筆錄記載,226地號土地上有上開建物樓梯間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 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7.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 定之證明文件。
15.
4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分離 出賣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 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 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 之。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